从8月15日起,人民委员会主席、乡公安局长正式被罚款高达3750万越南盾
自8月15日起,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公安局长的交通违规处罚权被提高,最高罚款额度可达3750万越南盾。
自8月15日起,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乡级公安局长被授权对道路交通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以最高375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关于道路交通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第168/2024/NĐ-CP号议定书若干条款的第238/2026/NĐ-CP号议定书,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罚权得到显着提高。
具体而言,第 238 号议定第 13 条修订了第 168 号议定第 42 条,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最高可罚款 3750 万越南盾,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最高 500 万越南盾。
第238号议定书还修改和补充了关于人民公安力量处罚权的第168号议定书第43条。
据此,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公安战士有权给予警告;罚款高达750万越南盾;没收价值不超过15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规物品和工具。此前,该部队的最高罚款仅为50万越南盾。
对于机动警察连队负责人,处罚权提高到最高罚款1500万越南盾,并没收价值不超过30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法物品和工具。根据现行规定,该职位的最高罚款为150万越南盾。
值得注意的是,乡级公安局长有权给予警告;罚款高达3750万越南盾;吊销执照、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期限;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工具,并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与现行规定相比,乡级公安局长的权力得到了显着扩大。此前,该职位只能处以最高250万越南盾的罚款,并没收价值不超过500万越南盾的违规物品和车辆。
除了调整处罚权限外,第238号议定还在第168号议定第29条中增加了第3a款,规定对驾驶道路交通救援汽车的人员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如果他们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例如运载救援车辆超过允许的运输量;拖拽车辆超过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的允许的重量,或拖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救援对象。
违反上述行为的人员还将被扣2分驾驶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第238号议定书还取消了对超载超过100%、超载超过150%或擅自改变车厢尺寸不符合技术参数等行为的车辆没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