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省治安保护小组的成员可获得一次性补助
兴安省治安保护小组的成员因正当理由离职时,将获得一次性补助。
2025年12月9日,兴安省人民议会颁布了第803/2025/NQ-HĐND号决议,规定了安保秩序小组的成立标准和成员数量标准;对兴安省安保秩序小组成员的支持、培养水平以及一些制度和政策。
决议第4条规定了兴安省辖区内因正当理由离职的安保秩序小组成员的制度和政策,如下:
1. 由于未能满足第13条第1款、第4款和第17条第3款b项规定的继续参与基层安全秩序保护力量的标准和条件之一,以及第30/2023/QH15号《基层安全秩序保护力量法》第30/2023/QH15号,安全秩序保护小组的成员因无法履行工作而休假,则可享受以下一次性补助:
a) 连续参与基层安全秩序保障工作15年以上:每工作一年可获得相当于每月现有补助金1.5倍的补助金。
b) 连续参与基层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5 年至 15 年以下:每工作一年可获得相当于每月现有补助金 1.0 倍的补助金。
c) 连续参与基层安全秩序保障工作1年至5年以下:每工作一年可获得相当于每月现有补助金0.5倍的补助金。
2. 连续工作时间被视为担任社区保安、半专职乡公安、民防队队长、副队长等职务的总时间,并在进行整顿时立即转为安全秩序保护力量,不计算已作为根据先前其他规定领取补贴依据的时间。
第13条第1款、第4款和第17条第3款b项《参与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部队法》第30/2023/QH15号规定如下:
第13条:参加基层维护安全秩序力量的标准和条件 越南公民有意愿并具备下列标准和条件,可考虑、选拔参加基层维护安全秩序力量:1.年满18周岁至年满70周岁;70周岁以上且健康状况良好,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在乡级公安机关的建议基础上进行审查和决定。...
4.
常住或暂住一年以上,并经常居住在公民申请参加基层维护安全秩序力量的地方。本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申请参加基层维护安全秩序力量的地方常住或暂住。...
第17条 调整成员数量、维护安全秩序的组织数量,停止参与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队伍 ...3.
停止参与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队伍的情况,包括: ...b) 不符合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的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