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领域建立行政违规记录的权力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了关于在土地领域建立行政违规记录的权力。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
在第123/2024/NĐ-CP号议定第32条第2款b点规定了行政违规记录的权限,其中规定:“由省级监察长成立的监察组组长、监察组成员;从事乡级地政工作的公务员;正在执行公务的各级土地管理职能机构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那么请问,属于该地区土地登记处分局的官员是否属于根据本规定被开具行政违规记录的对象?
农业与环境部的意见如下:
“不登记土地”行为在政府2024年10月4日第12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16条和政府2024年10月4日第12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了关于在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立案权限的规定:“2. 有权立案的人员包括:a) 本议定书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在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人员;b) 由省监察长成立的监察组组长、监察组成员、乡级地政工作人员;各级土地管理职能机构的公务员、工作人员正在履行公务。
——《土地法》第22条规定了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在乡级从事地籍工作的公务员。
——在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13条第1款中,详细规定了《土地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规定了土地登记处的位置和职能,具体如下:“土地登记处是土地登记组织,是隶属于省级土地管理职能机构的公共事业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登记处所属正在执行公务的官员有权在土地领域开具行政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