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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组织、个人名誉、人格的广告行为,可能被处以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组织处以8000万至1.2亿越南盾的罚款,并责令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个人道歉。 摄影:海阮
侮辱组织、个人名誉、人格的广告行为,可能被处以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组织处以8000万至1.2亿越南盾的罚款,并责令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个人道歉。 摄影:海阮

侮辱个人名誉和人格的广告将被处以高达1.2亿越南盾的罚款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07/05/2026 15:06 (GMT+7)

读者 chithienxxx@gmail. com 提问:如何处罚侮辱组织、个人名誉、人格的广告行为?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87/2026/NĐ-CP号议定第50条第4款规定了文化和广告领域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4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a) 侮辱组织、个人的声誉、荣誉和人格的广告;

b) 将自己的产品、商品、服务与其他组织、个人的同类产品、商品、服务进行比较,但没有合法文件证明;

c) 有行为、言语、图像、声音、文字的广告,让儿童产生与道德、良好风俗习惯相悖的想法、言语、行为;对儿童的健康、安全或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d) 违反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传统的广告;

d) 通过电影介绍或与电影相关的信息宣传电影,在电影制作、发行和传播过程中违反了电影法第05/2022/QH15号第9条的规定。

第87/2026/NĐ-CP号议定第50条第7款b项规定了补救措施,内容如下:对本条第4款a项规定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个人道歉;

第87/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第3款规定:

2. 本法令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但第15条第2、5、6和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第16条第4、5、6和7款;第33条第1、2、3、4款和第5款b项;第34条第1、2、3、4款和第5款b项;第35条第1、2、3、4款和第5款a项;本法令第57、58和59条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

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处以的罚款是对个人处以的两倍。

因此,从2026年5月15日起,侮辱组织、个人名誉、人格的广告行为可能被处以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组织处以8000万至1.2亿越南盾的罚款,并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个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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