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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5月15日起,如果选美比赛组织机构在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书面要求后,不收回已授予获奖者的选美称号,则可能被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图片:海阮
自2026年5月15日起,如果选美比赛组织机构在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书面要求后,不收回已授予获奖者的选美称号,则可能被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图片:海阮

不收回选美冠军头衔可能被处以高达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04/05/2026 14:26 (GMT+7)

读者doantrangxxx@gmail. com提问:应要求不收回选美称号,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18条第3款第87/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文化和广告领域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规定如下: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在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书面要求后,不收回已授予个人的选美、模特比赛奖项;

b) 未按规定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公布收回选美、模特比赛的称号和奖项;

c) 在被撤销或有取消比赛、联欢会结果的决定后,使用选美、模特比赛的称号和奖项;

d) 使用未经主管国家机关确认的在国外选美、模特比赛中获得的个人称号。

第87/2026/NĐ-CP号议定第18条第9款规定了补救措施,如下:

a) 强制收回本条第3款a项规定的行为的称号和奖项;

b) 强制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公布关于收回本条第3款b项规定的行为的称号和奖项;

c) 责令对本条第3款c项规定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个人道歉;

d) 强制退还因实施本条第3款c点和d点、第5、6和7款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87/2026/ND-CP号法令第六条第2、3款规定:

2. 本法令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但第15条第2、5、6和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第16条第4、5、6和7款;第33条第1、2、3、4款和第5款b项;第34条第1、2、3、4款和第5款b项;第35条第1、2、3、4款和第5款a项;本法令第57、58和59条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

3. 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处以的罚款是对个人处以罚款的两倍。

因此,从2026年5月15日起,如果选美比赛组织机构在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书面要求后,不收回已授予获奖者的选美称号,则可能被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并根据上述规定被勒令收回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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