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静省对“锁尾”车辆的人提起诉讼:行政违规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
河静省一名男子用汽车锁住另一辆车的尾部被立案调查,这表明,如果妨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故意用汽车堵路,锁住其他车辆的尾部
据有关部门透露,2月18日(正月初二)上午,在河静省陈富坊光岭路71号巷,P.A.T先生驾驶汽车去给亲人拜年时,遇到一辆由阮越灵驾驶的白色汽车停在路中间,几乎占据了整个通道。
由于小巷狭窄,T先生的车辆无法通行。当T先生要求灵移动车辆以避免阻碍交通时,灵不配合,反而返回家中,驾驶另一辆汽车停在后面,故意“锁住”T先生的车辆,导致这辆车被完全拦截。
不仅如此,当陈富坊派出所的警力到场处理时,灵被认为有挑衅言论,不服从清理车辆的要求,甚至宣称如果受到处理,愿意缴纳罚款。

直到当天下午 2 点左右,在胡同里造成交通堵塞数小时后,灵才移动车辆,恢复了道路的畅通。
事件发生后,陈富坊派出所已与相关各方合作,建立档案并移交上级调查机构,依法处理。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局已对阮越灵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名立案,并对阮越灵提起公诉,同时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和暂停出境的措施,以配合调查工作。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行政违规行为与犯罪之间界限的警告
河内ARC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越南法律明确区分了交通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有构成犯罪迹象的行为。
根据2015年《刑法》第318条,任何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安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5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处以不超过2年的非监禁改造或3个月至2年的监禁。
如果行为严重妨碍交通或有其他加重情节,刑罚可能长达7年监禁。

律师表示,审查刑事责任的关键点是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如果堵车、锁车导致交通堵塞持续,影响民众出行,中断社会正常活动或扰乱公共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在河静省,使用两辆车拦截道路、长时间锁定其他车辆以及不配合执法部门是调查机关在决定立案时考虑的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黄文河律师认为,阻碍交通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取决于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
如果行为仅限于违反普通交通法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是合适的。 然而,当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中断社会正常活动或引起社区不满时,刑事处理是必要的,以确保威慑和普遍预防。
律师还建议,当发生交通纠纷时,民众应保持冷静,遵守法律法规,并与执法部门配合。使用车辆堵车、妨碍交通以解决个人矛盾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