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司拖欠社保而未能享受待遇而长期休假的反馈
胡志明市社会保险部门就解决社会保险制度问题作出回应
向社会保险机构提问时,C.T. P先生(胡志明市)表示,他从2009年开始缴纳社保,2021年辞职。
由于公司拖欠社保金,他离职已久,但仍未享受一次性社保待遇。
P先生问,他需要做什么才能享受社保待遇? 旧公司拖欠社保金可以继续加吗?
关于这个问题,胡志明市社会保险局的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追缴、追缴强制性社保的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8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有责任向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法》第40条第1款和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应缴社会保险金,或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以便及时为劳动者解决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则根据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金条件的劳动者解决社会保险制度...
对照上述规定,公司有责任足额缴纳强制性社保,以便及时为劳动者解决社保问题。
然而,由于您的问题内容没有明确说明信息,因此请您联系基层社保局(公司正在缴纳社保的地方)以获得按照规定解决福利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