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副校长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拥有博士学位是担任高等教育机构校长、副校长的必要条件之一。
教育与培训部(GDĐT)部长刚刚颁布了第17/2026/TT-BGDĐT号通知,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负责人和副职的标准。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对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的校长、副校长的总体标准和具体标准。
关于一般标准,通知规定,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的校长、副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有足够的健康状况来经常、直接地管理和运营工作;具有创新思维、战略视野,并有能力制定、组织实施高等教育机构或职业教育机构发展战略。

公立教育机构的校长、副校长必须满足职位要求以及党的其他规定、国家关于管理官员的法律。
除了通用标准外,各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副校长需要满足每个职位的单独标准。
高等教育机构校长的标准
该通知规定,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必须符合一般标准,并具有博士学位,并在高等教育机构的专业领域享有声誉;至少有5年教学、研究经验,符合教育机构的培训水平。
拥有至少2年以上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的经验,从系主任、部门、委员会或同等学历以上;具备领导、管理和发展高等教育机构的能力;有能力合作发展,为高等教育机构调动资源。
高等教育机构副校长的标准
根据该通知,高等教育机构的副校长必须符合一般标准,并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领域拥有博士学位;特别是对于培养特殊专业的学校(培养艺术领域、语言、文学和外国文化领域、体育领域,占全校总培养规模的至少70%),要求在符合工作岗位的专业领域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至少有两年以上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的经验,从副系主任、科室、部门或同等学历以上;具备管理和发展高等教育机构具体领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