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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第282/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泄露或传播有关家庭成员个人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的行为的处罚,旨在侮辱名誉和人格。 图形图片:善仁
第39条第282/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泄露或传播有关家庭成员个人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的行为的处罚,旨在侮辱名誉和人格。 图形图片:善仁

泄露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Thu Giang (báo lao động) 27/02/2026 08:41 (GMT+7)

第39条议定书282/2025/NĐ-CP规定了对泄露或传播个人生活、个人秘密信息行为的处罚。

据《劳动报》记者了解,政府关于在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领域进行行政处罚的第282/2025/NĐ-CP号议定书;预防和打击社会弊端;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其中提到了与披露或传播有关家庭成员个人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的信息的行为相关的处罚规定。

第38条规定了无视、不关心的行为;不抚养、不照顾家庭成员,包括孕妇、哺乳期不满36个月的妇女、残疾人、老人、老年人、无能力自理的人;不教育家庭成员,即儿童: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漠视、不关心;不抚养、不照顾家庭成员,包括孕妇、哺乳期不满36个月的妇女、残疾人、老人、老年人、无法自理的人;

不教育家庭成员是儿童。

2. 行政违法行为:无视、不关心;不抚养、不照顾家庭成员,即本法令未规定的儿童,将按照政府关于在社会保障、儿童和社会援助领域内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法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补救措施:

当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其住所、工作场所、其他地点或大众媒体上提出要求时,必须公开道歉,以处理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

第39条规定了侮辱家庭成员名誉和人格的行为:

1. 对侮辱、诽谤或其他故意侵犯家庭成员名誉、人格的行为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但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对泄露或传播有关家庭成员个人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的信息,以侮辱名誉和人格的行为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3. 补救措施:

当家庭暴力受害者要求在其住所、工作场所、其他地点或大众媒体上公开道歉时,对于违反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的行为;

责令收回本条第2款规定的违规行为的资料、文件、传单、文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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