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定,土地使用费债务登记的条件
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济困难的居民可以被记入土地使用费。
河内一位居民表示,他正在合法使用一块住宅用地,但未在此地址登记户口/居住。 当国家收回全部土地面积时,他家将根据《土地法》第111条第4款的规定获得安置用地补偿,并已做出安置用地的决定。
然而,对住宅用地的赔偿金额低于已交付的安置地块的土地使用费。 此人家属有记录土地使用费差额的需求。 此人提问,在被征地所在地没有户口/居住是否会影响其登记债务的权利?
关于这个问题,河内市第11个基层税务局的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2024年7月29日第101/2024/NĐ-CP号议定第18条第11款d点:
“d) 如果被分配重新安置土地的人,则土地使用费的债务记录按照关于国家征地时赔偿、支持和重新安置的法令的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2024年7月15日第88/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6条,该议定书规定了国家征地时的赔偿、援助和安置:
“第26条:在获得安置用地时拖欠土地使用费:
1. 土地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债务登记对象是指被安排重新安置的人员,其土地补偿金额小于重新安置土地交付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如果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债务并承诺按时移交场地。
2. 用于计算土地使用费欠款的土地价格是根据批准补偿、援助、安置方案时的土地价格表确定的土地价格。
在支付土地使用费时,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应付土地使用费额偿还债务。
3. 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家庭、个人的土地使用费债务额度,由家庭、个人被分配安置用地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与土地补偿价值的差额相等。
如果属于获得安置援助的对象,如果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额大于最低安置额,则可以记入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额。
4. 本条第1款规定的拖欠土地使用费的家庭、个人,在转换、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之前,必须足额缴纳拖欠的土地使用费...
5. 关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家庭、个人的土地使用费债务登记、支付、免除债务的程序和手续,按照关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的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22条关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的规定:
“第22条 土地使用费欠款记账
a) 对于根据《土地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的被安置人员的土地使用费欠款情况,土地使用者如有土地使用费欠款需求,应向土地登记处或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费欠款申请表和证明其属于土地使用费欠款对象的文件,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颁发证书的档案。
... c) 土地登记处或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构或联动单一窗口部门审查、检查本款a点、b点规定的被记账人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和相关机构发送信息转移单;其中,信息转移单必须包含关于被记账对象、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被记账土地使用期限的内容;同时,按照规定向被记账人返还预约单。
根据河内市第11税务局的说法,现行规定不要求被记账的人必须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拥有永久或临时户口。 因此,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登记居住不影响被记账土地使用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