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将土地用途变更纳入规划但尚未实施的问题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了关于土地属于2045年交通规划但尚未实际实施的情况的疑问。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民提问:L.Q. B先生正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他得知该地块属于到2045年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其中定向为交通用地。
然而,在他提交申请并正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该规划的实际实施尚未进行,尚未收到征地通知或征地决定。
他问,他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农业与环境部答复:
《土地法》第76条第4款规定:
“4. 如果土地利用规划已公开,但尚未有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则土地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并根据本法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
《土地法》第116条第5款规定:
“5. 允许将居民区内农业用地、同一地块内有住宅用地的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或将非住宅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依据,对于家庭、个人,是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城市和农村规划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 2025 年 6 月 12 日第 151/2025/NĐ-CP 号法令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该法令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 2 级权力划分、分权和分级:
“2. 调整后的乡级行政单位继续使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根据2025年7月1日之前在辖区内由有权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批准的关于城市和农村规划的法律规定制定的规划,或在省级规划的土地分配和划定方案中分配给调整后的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利用指标,作为执行国家土地管理任务的依据,直到完成审查、制定规划、根据新的行政单位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工作。”
根据政府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 66. 3/2025/NQ-CP 号决议第 2 条第 2 款,关于解决和处理障碍,以在 2021-2030 年国家土地利用规划期间实施项目,展望到 2050 年尚未获得批准调整:
“2. 机关、有权机关根据已于2025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省级规划的土地分配和划定方案中的土地利用指标,分配给调整后的乡级行政单位,或根据关于城市和农村规划的法律规定制定的规划,以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允许根据土地法规定改变土地用途。”
在尚未实施总体规划(总理于2025年6月11日第1122/QD-TTg号决定批准的总体规划)期间,他继续按照已确认的目的使用该地块,并根据《土地法》第76条第4款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根据土地法规定,农业与环境部已在上面明确指出了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
为了确认并明确答复您的土地是否被改变用途,需要检查该土地的位置与旧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地方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城市和农村规划相比;这属于地方土地管理机构的责任,负责检查、审查并确认该土地是否与已批准的旧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城市和农村规划相符。因此,农业与环境部没有依据具体确认是否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建议您到社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解决,不影响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