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2个月的试用合同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保:符合规定吗?
根据规定,签订2个月试用合同的单位不属于强制参加社保的对象。
读者K.C向社会保险机构提问:“我公司与负责宣传-营销的职位签订了为期2个月的试用合同,月薪1500万越南盾。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被指导必须对1个月以上的试用合同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
我请问,上述指南正确吗?
关于这个问题,河内市社会保险局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 2025 年 6 月 25 日第 158/2025/NĐ-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5 款的规定,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5. 符合《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项规定的不全工人员,其按本法令第7条第2款规定计算的月工资低于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依据的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的试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不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对照上述规定,签订2个月试用合同的单位不属于强制参加社保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