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安置项目中免除土地使用费的新规定
财政部已就与对安置项目和被安置的居民免除土地使用费相关的问题作出了答复。
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反映,由企业作为投资方的安置区项目仅用于安置,不经营住房。 然而,目前的新法律规定仅提及对获得安置用地的家庭和个人免除土地使用费,而尚未向项目投资方提供具体指导。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免除土地使用费的政策将如何对开发商和被安置的居民实施感到担忧。
针对上述内容,财政部表示,2024年《土地法》第110条第1款,在第12条第1款和第151/2025/NĐ-CP号议定第114条第1款中详细规定,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和乡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安置项目。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18条第8款,组织利用土地建设住房以服务于国家项目的安置,将获得无土地使用费的土地。
财政部还援引了第10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18条和第19条,该议定书已在第291/2025/NĐ-CP号议定书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了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情况。 其中,对国家征地和安置家庭、个人的土地使用费减免,按照赔偿、援助、安置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外,2024年《土地法》第111条规定,如果被征地者被分配安置用地,土地使用者有责任通过征地地点的土地征用补偿金缴纳土地使用费。
据财政部称,目前的补偿、支持和安置政策是根据2024年7月15日第88/2024/NĐ-CP号议定书以及相关修订和补充文件执行的。关于补偿、支持和安置的政策由农业与环境部牵头制定,提交政府颁布。
根据上述依据,财政部建议民众对照2024年《土地法》、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0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91/2025/NĐ-CP号议定书和第88/2024/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进行执行。 如果还有问题,民众可以联系农业与环境部寻求更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