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红皮书但没有房子,居民可以购买社会保障房吗?
建设部刚刚回答了公民关于拥有红皮书但尚未拥有住房的情况,是否符合购买社会住房的条件?
在建设部信息门户网站上,读者HD问道:“我的妻子和我都在兴安省陈兴道坊有户口。
这对夫妇是低收入工人,有购买社会保障房的需求。
我和我的妻子已经有了土地,红皮书上写着夫妻俩的名字,但红皮书上没有房子。
通过了解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条件,根据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住房条件的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9条第1款,扩大了确定无住房条件的标准,包括红皮书中没有住房信息且不依赖于提交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申请的时间的情况。
同时,确认权限也按照更广泛的方向规定,即交给有权根据土地法颁发证书的机构。
具体来说,该对象的住房和配偶(如有)被确定为在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关于住房的信息内容。
因此,根据新法令,我的妻子/丈夫符合确定无房条件的标准,对吗?
建设部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局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要购买社会住房,必须属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并符合住房和收入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规定土地条件。
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78条第1款a点规定,对于本法第76条第1、4、5、6、7、8、9和10款规定的对象,购买、租赁社会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本法第76条第1、4、5、6、7、8、9和10款规定的对象,为了购买、租赁社会住房,必须在有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省、直辖市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尚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尚未在有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省、直辖市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或者在有社会住房项目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的省、直辖市拥有自己的住房”。
在第29条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经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中规定了住房条件,如下:
“当《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确定为在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时,确定其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情况。
自收到关于住房条件的确认申请之日起 7 天内,有权机关根据本款规定,在有社会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本款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的:申请人、其配偶、其父母(如有)及其子女(如有)在该房屋内登记常住。
自收到确认人均住房面积申请之日起 7 天内,乡级人民政府对本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
因此,公民在拥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的红皮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的内容,则符合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