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革时,员工的优先股
读者邮箱为 lenaxxx@gmail. com 提问:当企业股份制改革时,如何以优惠价格向员工出售股份?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关于企业国有资本重组的第57/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3条第1款(自2026年2月13日起生效)规定了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劳动者的股份,如下:
a) 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的对象包括:
a1) 在确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和股份制企业的企业管理者。
a2) 在确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股份制企业员工已被派去代表在其他企业中尚未享受在其他企业中购买优惠股份的政策的股份。
a3) 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和二级企业的企业管理者(尚未享受在其他企业购买优先股份的政策)在确定一级企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
b) 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对象,每实际在国有部门工作一年可购买最多100股,售价为按面值计算的每股价值的60%(10,000越南盾/股);
c) 对于代表承包家庭的劳动者(每个承包家庭派遣一名代表劳动者),在确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与农林公司签订长期稳定的承包合同,转为股份公司时,每实际承包公司一年最多可购买100股,售价为每股面值的60%(10,000越南盾/股);
d)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售的价格与股票面值之间的差额,在企业正式转变为股份公司时结算时,从国有资本价值中扣除;
d) 根据本款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的股份,劳动者必须持有,并且自缴纳购买优惠股份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e) 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劳动者的股份总价值,按面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价值确定时会计账簿上所有者权益的价值。
因此,从2026年2月13日起,当企业股份制改革时,将以优惠价格向员工出售股份的规定如上所述。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0961360559,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