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允许从2026年3月1日开始复制国家机密。
自2026年3月1日起,党委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允许复制国家机密。
2025年《国家秘密保护法》第11条第2款h项、第3款a项规定如下:
第11条 翻拍、拍摄文件、国家机密容器
[... ]
2. 有权复制、拍摄最高级别国家机密文件、容器的人员包括:
a) 本条第1款规定的人员;
b) 隶属于政府机构的单位负责人;
c) 在本条第 1 款 b、c、d、đ、e、g、h、i 和 k 点规定的机构下属的公共事业单位负责人;
d) 越南祖国阵线省委员会负责人;
d) 省、市级部门、委员会和同级部门的负责人;
e) 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g) 省、市税务、统计、社会保险负责人;国家金库区域负责人、海关分局区域负责人、国家储备分局区域负责人;
h) 党委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 ]
3. 有权复制、拍摄文件、国家机密容器的人员包括:
a) 本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
[... ]
因此,从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增加了允许对党委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复制、拍摄文件、包含国家机密的最高级别和机密级别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