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家庭共同财产将被处以高达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第44条第282/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侵占家庭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据《劳动报》记者了解,政府第282/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领域;预防和打击社会弊端;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中提到了与对侵占家庭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行为相关的处罚规定。
第43条规定了关于照料、养育、供养的规定违规内容: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离婚后拒绝或逃避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或逃避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之间的抚养义务;
拒绝或逃避对父母的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补救措施:
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强制履行按规定缴纳、抚养的义务。
第44条规定了经济暴力行为: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侵占家庭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b) 毁坏家庭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c) 强迫家庭成员过度劳累;
d) 强迫家庭成员贡献超出其能力的资金;
d) 控制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入,以制造物质、精神或其他方面的依赖。
补救措施:
对于违反本条第1款b项规定的行为,必须恢复原状,但财产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除外;
对于违反本条第1款a、d和đ项规定的行为,责令归还非法占有财产,或责令向合法所有者缴纳相当于非法占有财产价值的款项,这些财产已被消费、转移、销毁,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45条规定了强迫家庭成员离开合法住所的非法行为:
1. 对于强迫家庭成员非法离开合法住所的行为,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但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对威胁侵犯健康、生命以强迫家庭成员离开合法住所的行为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对使用工具、手段或其他物品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以强迫其离开合法住所的行为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