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起,未被暂停出境执行民事判决的案件
读者thainguyenxxx@gmail提问:根据新规定,哪些情况不被暂停出境以执行民事判决?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2025年《民事执行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第70条第1款规定如下: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决定履行完毕执行义务的,可以被暂停出境,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如果必须履行金钱、财产义务的人拥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义务,并同意民事执行机构移交、处理财产以执行判决,同时已授权他人代表他们解决与该财产相关的执行判决;
b) 已根据本法规定移交的执行义务;
c) 当被执行人根据《引渡法》的规定被主管法院作出引渡决定时;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52/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5条第1款(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了2025年《民事执行法》第70条第1款d点规定的其他情况,包括:
a) 有理由不被根据出入境法律规定暂停出境;
b) 是犯下轻微罪行、身患重病或在越南无财产、无收入的外国人,在回国后承诺履行义务。
承诺书必须经该人拥有国籍的国家的驻越南外交代表机构确认,以敦促该人履行其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缴纳国家预算的义务;
c) 在个人是严重、非常严重、特别严重的犯罪者,患有重病或在越南没有财产、收入,但未获执行人允许出境或无法确定执行人地址或执行人是已回国的外国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有公安机关或外交代表机构的出境申请。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上述情况将不再被暂停出境以执行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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