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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监察涉嫌腐败案件时,必须明确腐败行为、腐败行为者以及相关个人和组织。 制图:南阳
监察机关在监察涉嫌腐败案件时,必须明确腐败行为、腐败行为者以及相关个人和组织。 制图:南阳

调查有腐败迹象的案件时的6项责任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31/05/2026 14:09 (GMT+7)

读者 vudinhxxx@gmail 提问:监察机关在调查有腐败迹象的案件时,必须澄清哪些内容?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39条,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反腐败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该法已在第134/2021/NĐ-CP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了若干条款,规定如下:

监察机关在监察涉嫌腐败案件时,必须根据其权限查清以下内容:

1. 明确腐败行为、腐败行为者以及相关个人和组织;

2. 经济损失和腐败行为的后果;

3. 腐败行为的发生原因和条件;

4. 发生腐败行为的负责人、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副职的作用和责任;

5. 建议处理腐败行为者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处理腐败资产的措施;

6. 管理机制、政策、法律的局限性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机制、政策、法律,以避免腐败风险。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监察机关在监察涉嫌腐败案件时,必须按照其权限查清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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