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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政府监察部门有权处理对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涉嫌腐败的案件。 图片:VGP
根据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政府监察部门有权处理对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涉嫌腐败的案件。 图片:VGP

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腐败案件的权力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8/05/2026 09:22 (GMT+7)

政府监察部门有权处理对副部长以上、厅局长及同等职位的人员涉嫌腐败的案件。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26年5月25日,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9年7月1日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该议定书详细规定了《反腐败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该法已在政府2021年12月30日第134/2021/NĐ-CP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了若干条款。

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履行问责责任的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第7条。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负责人必须在其机关、单位内“对发生问责制违规行为负责”。

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中的旧规定仅限于检查和处理下属的违规行为,而没有强调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第7条还增加了执行任务、公务的个人责任。 因此,个人必须主动向要求者解释。 必须提供与解释内容相关的完整、准确的信息和文件; 必须向负责人报告解释要求和执行结果。 个人必须对其解释内容向负责人和法律负责。

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将第7a条补充到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第7条之后,该议定书规定了制定框架标准和评估问责制执行效率的标准。

据此,政府监察总署颁布了评估在履行职责、公务中履行问责制效率的标准框架,以指导各部委、同级机构制定评估机关、组织、单位、个人在履行其管理的行业、领域的职责、公务中履行问责制效率的标准。

评估内容侧重于以下标准组:解释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程序和手续的遵守程度;解释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要求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要求,特别是处理解释执行中的违规行为。

这项评估结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作为评估机关、组织、单位、个人完成任务程度的依据。

该法令增加了一个新章节(Va 章),包括 5 条(39a、39b、39c、39d、39đ),以明确区分监察机构处理有腐败迹象的案件的权力:

政府监察部门有权处理对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涉嫌腐败的案件;在部委、同级机构、部委、同级机构管理的企业中工作的人员;担任厅长及同等职务的人员...

国防部、公安部、国家银行监察部门有权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省监察部门有权处理地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组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本章第39条还明确规定了在检查时的责任,各机构必须查清腐败行为、经济损失、负责人的作用,并建议处理形式以及处理腐败资产的措施。

本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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