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基层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比例从2026年10月1日开始适用。
第368号议定规定了授予基层劳动模范称号的比例;产假被视为工作时间,用于评比和奖励。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368/2026/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实施《竞赛奖励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第368/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具体规定了评比称号的原则;奖励形式;奖励标准;奖励权限、档案、程序;竞赛奖励基金和奖励金额。
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评选竞赛称号和奖励形式的原则。根据第 4 条第 368/2026/NĐ-CP 号法令,奖励必须依据条件、标准和取得的成就,不一定非要有低额奖励才能获得更高额奖励。
有权机关对符合条件、标准、手续、档案的,给予奖励或建议上级奖励竞赛称号、奖励形式。
仅使用功绩奖励结果作为依据,以评估下次功绩奖励的成就。
在有关部门正在审查纪律处分或调查、监察、检查期间,尚未对个人、集体进行表彰或建议上级表彰,当有违规迹象或有申诉、控告、有腐败、消极问题被媒体报道并正在核实澄清时。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的产假时间被视为授予竞赛称号、奖励形式的工作时间。
当有多个个人、集体同时符合条件、标准时,选择女性个人或女性比例在70%以上的集体进行表彰。
对女性领导、管理者的个人,在职时间以表彰其贡献过程,比一般规定减少了1/3的时间。如果女性领导、管理者属于根据法律规定退休年龄较高的对象,则表彰其贡献过程的时间按照一般规定执行。
根据第 5 条第 368/2026/NĐ-CP 号议定书,根据《竞赛奖励法》第 23 条第 1 款 b、c 和 d 项的规定,授予“基层竞赛战士”称号的比例,不超过达到“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的个人总数的 10%(不包括根据《竞赛奖励法》第 23 条第 1 款 a 项的规定被授予“基层竞赛战士”称号的个人)。
《竞赛奖励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1. “基层竞赛战士”称号授予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个人:
a) 被评价为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b) 达到“先进工作者”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并有获得基层认可的倡议;
c) 达到“先进工作者”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并有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根据关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的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评估;
d) 达到“先进工作者”或“先进战士”称号标准,并在战斗中精明创新,为战斗服务,得到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