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察部门对哪些对象进行了腐败迹象的调查
读者 danghungxxx@gmail 提问:政府监察部门对哪些对象进行了腐败迹象的调查?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39b条,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反腐败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该法已在第134/2021/NĐ-CP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了若干条款,规定如下:
政府监察部门对以下案件进行监察,发现有腐败迹象:
1. 对于有组织机构的监察机构,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 在部委、同级机构、由部委、同级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但本法令第39条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在政府、政府总理决定成立或批准的其他机关、组织、单位工作的人员;
4. 担任地方政府厅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政府监察部门对上述对象的腐败迹象案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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