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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察部门有权调查对地方政府担任厅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涉嫌腐败的案件。 制图:南阳
政府监察部门有权调查对地方政府担任厅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涉嫌腐败的案件。 制图:南阳

政府监察部门对哪些对象进行了腐败迹象的调查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31/05/2026 14:27 (GMT+7)

读者 danghungxxx@gmail 提问:政府监察部门对哪些对象进行了腐败迹象的调查?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39b条,第184/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第59/2019/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反腐败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该法已在第134/2021/NĐ-CP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了若干条款,规定如下:

政府监察部门对以下案件进行监察,发现有腐败迹象:

1. 对于有组织机构的监察机构,担任副部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 在部委、同级机构、由部委、同级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但本法令第39条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在政府、政府总理决定成立或批准的其他机关、组织、单位工作的人员;

4. 担任地方政府厅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政府监察部门对上述对象的腐败迹象案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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