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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皮书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妻子是否可以分割财产是读者关心的问题。 图片:如夏
红皮书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妻子是否可以分割财产是读者关心的问题。 图片:如夏

红皮书只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妻子可以分割财产吗

Anh Tuấn (báo lao động) 06/07/2026 10:39 (GMT+7)

读者阮翠(河内)问:“红皮书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妻子可以分割财产吗?”

律师叶能平——胡志明市律师协会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回答说:红皮书实际上只以丈夫的名义登记,这常常让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丈夫的私人财产。

然而,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这种理解并不完整,因为法律不依据谁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而是依据财产的形成来源。

该法第33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产生的财产、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利润、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婚姻期间的其他合法收入,但本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夫妻共同继承或共同赠与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夫妻结婚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单独继承、单独赠与或通过个人财产交易获得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体现了以下原则:婚姻期间形成的所有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都是共有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私有财产。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43条规定: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各自结婚前拥有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单独继承、单独赠与的财产;根据本法第38、39和4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单独分割的财产;满足夫妻双方基本需求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个人所有权的其他财产。

因此,为了确定财产是私人的,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证明义务属于认为这是私人财产的人。

本法第59条还规定了离婚时解决夫妻财产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成两份,但要考虑到家庭和夫妻双方的情况等因素;夫妻双方为共同财产的建立、维持和发展所做的贡献;保护双方在生产、经营和职业中的正当利益,使双方有条件继续劳动创造收入;双方在侵犯夫妻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过错。

该规定表明,财产分割不仅是数量上的平均分配,也是考虑到各方实际贡献和具体情况的分配。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可以分析如下: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在婚姻期间由夫妻共同的收入和努力形成的,那么本质上它就是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红皮书只以丈夫的名义登记”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因此,离婚时,妻子完全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这是共同财产,以便按照规定分割。

相反,如果丈夫证明该土地使用权属于第4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之一(例如婚前存在、单独赠与、单独继承或由个人财产形成),则该财产将不被纳入共有财产中进行分割。

总而言之,红皮书上的姓名不是决定夫妻关系中所有权的因素。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是财产的形成来源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证明是共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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