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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局(公安部)颁发的驾驶执照。图片:Sóng Hữu
交通警察局(公安部)颁发的驾驶执照。图片:Sóng Hữu

将收回以下情况的驾驶执照

SÓNG HỮU (báo lao động) 07/07/2026 15:24 (GMT+7)

读者问:根据现行规定,有关部门将收回哪些情况下的驾驶执照?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称,根据第118/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驾驶执照在以下情况之一下被吊销:

a) 获得驾驶执照的人不符合医疗机构对每种驾驶执照等级的结论;

b) 违规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被颁发者有欺诈行为以获得、更换、重新颁发驾驶执照;

c) 驾驶执照已超过暂扣期限或超过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如果违规者没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前来领取。

公安部第108/2026/TT-BCA号通知第25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了吊销驾驶执照的问题。

1. 有权颁发驾驶执照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回:

a) 对于已在电子数据系统上获得的驾驶执照,自发现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属于第118/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之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警察局局长作出收回决定,以取消驾驶执照(决定内容明确说明收回和取消的原因)并取消在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或人民公安部队应用程序上集成电子驾驶执照;个人无需重新提交驾驶执照;

b) 对于不在电子数据系统上的驾驶执照,自发现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属于第118/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之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警察局局长作出收回决定以取消驾驶执照(决定的内容明确说明收回和取消的原因)。

自收到吊销驾驶执照的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个人必须将被吊销的驾驶执照提交给交通警察局。交通警察局有责任按照规定接收被吊销、取消的驾驶执照,并向交通警察局报告。

2. 处理被吊销驾驶执照的情况

a) 驾驶执照根据《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a、b项的规定被收回;重新颁发驾驶执照的档案和程序按照本通知第21条第2、3、4款的规定执行;

b) 驾驶执照根据《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c项的规定被收回,驾驶执照管理机构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在交通警察局的驾驶执照信息系统上更新有关违规行为的数据;此外,违规行为者在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得获得驾驶执照;在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5年后,如果需要重新颁发驾驶执照,必须像首次颁发驾驶执照的情况一样重新学习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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