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关于吊销驾驶执照的新规定
公安部第108/2026/TT-BCA号通知规定了驾驶执照的考核和颁发;颁发和使用国际驾驶执照,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25条第108/2026/TT-BCA号通知规定了吊销驾驶执照的规定,如下:
有权颁发驾驶执照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回:
对于已在电子数据系统上获得的驾驶执照,自发现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属于第118/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之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警察局局长作出收回决定,以取消驾驶执照(决定内容明确说明收回和取消的原因)并取消在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或人民公安部队应用程序上集成电子驾驶执照;个人无需重新提交驾驶执照;
对于不在电子数据系统上的驾驶执照,自发现驾驶执照持有人属于第118/2025/QH15号法律修订后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之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警察局局长作出收回决定以取消驾驶执照(决定内容明确说明收回和取消的原因)。自收到收回驾驶执照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人必须向交通警察局提交被收回的驾驶执照。交通警察局有责任按照规定接收被收回、取消的驾驶执照,并向交通警察局报告。
处理被吊销驾驶执照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a、b项的规定,吊销驾驶执照;重新颁发驾驶执照的档案和程序按照本通知第21条第2、3、4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62条第5款c项的规定,被吊销的驾驶执照,驾驶执照管理机构应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在交通警察局的驾驶执照信息系统上更新有关违规行为的数据;此外,违规行为者在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得获得驾驶执照;在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5年后,如果需要重新颁发驾驶执照,必须像首次颁发驾驶执照的情况一样,重新学习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