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当有收入承诺不足以纳税时免税规定
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公民关于在有承诺书但收入不足以纳税的情况下扣除税款的问题。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宁平省读者L.T反映,读者的公司与个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工作承包合同)。
该个人已获得税号,并已按照第80/2021/TT-BTC号通知随附的第08/CK-TNCN号表格提交了承诺书。
其中,个人承诺满足规定的所有条件,暂时不被扣除个人所得税。
读者建议税务机关指导以下内容: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或将工作承包给上述个人的支出,企业是否需要在支付前扣除1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已提交08/CK-TNCN号表格并完全符合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1款i项的规定,那么企业在支付收入时是否可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保存以作为不扣除个人所得税依据的档案包括哪些文件?
关于此内容,宁平省税务机关表示,根据财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5条第1款i点,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以及政府第65/2013/NĐ-CP号法令,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支付工资、报酬或其他费用,每次支付额度为2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应按支付前收入的10%比例扣除税款。
然而,如果个人只有属于应按上述10%比例抵扣的收入,但扣除家庭情况后应税总收入的估计尚未达到应纳税额,则个人可以按照附带的税务管理指导文件的格式做出承诺,并发送给收入支付机构,作为暂时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根据收款人的承诺书,支付收入的组织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结束时,支付收入的组织仍需汇总未达到规定税额抵扣额的个人名单和收入,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个人承诺必须在订立承诺时登记纳税并拥有税号,同时对承诺内容负责。
如果发现欺诈行为,将按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