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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收取佣金,作为缴纳税款的工资。 图片:VGP
合作者收取佣金,作为缴纳税款的工资。 图片:VGP

解答关于合作者报酬是否按工资计算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02/07/2026 08:42 (GMT+7)

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公民关于合作者收取以工资计算的报酬以抵扣税款的问题。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读者D. T. A反映,该公司在商业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开展业务,与一些个人签订了合作者合同,以支持客户发展和销售。

合作者的工作包括:寻找、介绍有使用公司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客户;介绍产品和服务信息;根据销售政策协商商业条件;跟踪合同签署进度;在交货、服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协调;跟踪债务;接收和协调处理客户的反馈。

据反映,这些个人不拥有出售的产品或服务,不以客户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不开具发票,不向客户收费,也不以个人名义提供产品和服务。

所有合同、发票和收入都属于公司。根据销售结果,公司根据合同中的销售额比例向合作者支付佣金或报酬。

公司建议财政部指导 3 个内容:

支付给合作者的佣金、报酬是否被确定为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从工资、薪金或报酬中获得的收入。

上述个人是否属于个体经营者?

公司根据工资、报酬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针对上述内容,河内市税务局表示:

根据财政部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条第2款c点,工资、薪金应税收入包括销售代理佣金、经纪佣金、参与项目费用、广告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等报酬。

根据第 111/2013/TT-BTC 号通知第 25 条第 1 款 i 点,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 3 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支付工资、报酬的组织,如果总支付额度为 2,000,000 越南盾/次或以上,则在支付前应从收入中扣除 10% 的税款。

据此,如果公司向非个体经营的合作者支付佣金、报酬,如果总支付额度为200万越南盾/次或以上,则公司必须在向个人支付之前按照10%的税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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