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刚刚组织了关于《普及、教育法律(修订)》草案的社会评论会议。
主持会议的有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高春涛先生;主席团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民主与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陈玉堂教授。
据司法部代表称,《普法教育法》于2012年6月20日在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在实施《普法教育法》13年后,普法教育工作得到了中央到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指导;取得了一些成果,如组织实施普法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逐渐步入正轨,动员全社会参与,从而将政策、法律融入实际生活。然而,通过总结可以看出,除了取得的成果外,实施《普法教育法》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

正因为如此,根据全面修订的流程,在总结2012年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条约进行审查,制定了《普及、教育法律(修订)法》草案。政府已在2026年5月14日第128/NQ-CP号决议中通过了该法律草案的6项政策。
该法律草案共5章49条,比2012年《普及、法律教育法》增加了8条。修订内容侧重于完善关于公民在获取法律方面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社会化普及、法律教育工作;创新符合数字环境和当前实施实践的普及法律形式。
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民主与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陈玉堂认为,党关于革新立法思维的新主张和方向之一是,从管理思维转向管理思维,建设发展,以人民、企业为中心。实践表明,人民并不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缺乏将法律应用于生活的技能。与此同时,关于普及、法律教育内容的法律草案第11条仍然主要列出各种文件。因此,有必要修改和补充第11条,使法律教育内容还包括将法律应用于生活的技能教育。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阮文发博士认为,该草案中的规定与旧法律相比,创造了更好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不足以充分、全面地发挥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新形势下的作用。 这些规定仍然带有“鼓励”、“协同”的消极性质,而不是赋予阵线权力并确立主动地位。 为了有效实施法律,需要从“国家管理普及、法律教育”思维转变为“社会动员,其中阵线是核心,有国家支持”的思维。
2012年《普法教育法》是在国家在大多数普法教育活动中发挥中心作用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许多规定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性质。 在当前条件下,当党的方针是:建设建设发展型国家;精简机构;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发挥越南祖国阵线、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民主,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时,修改法律,从“国家做主”模式转变为“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模式是完全合理的。
潘中理教授建议:“国家在政策制定、保障资源、检查和内容导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和社区直接参与、组织开展多项普法教育活动;逐步从主要由国家机关实施的普法教育模式转变为广泛的社会化模式,多主体参与,以人民为中心,以获取法律的效率为衡量标准。这是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精简机构、发扬社会民主、调动全社会力量提高人民在当前阶段的法律意识的要求的方针。”
在会议总结发言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高春涛强调,在实施《普及、法制教育法》13年后,取得了许多成果,有助于提高人民的认识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发挥各机关、组织的作用,其中包括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宣传、动员人民执行党的主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方面。对于越南祖国阵线来说,普及、法制教育工作不仅是单纯的宣传任务,还与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建设全民族大团结、提高社会上尊重法律的意识紧密相连。
副主席高春涛认为,鉴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实践要求,本次修订的《普法教育法》草案具有重要意义,旨在及时制度化党关于普法教育工作的主张和创新方向;克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困难和障碍;为创新和提高宣传、政策普及工作效率做出贡献;行政改革,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转型,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易于获取、易于理解、易于实施,并适合各个群体;同时,更明确地确定各机关、组织的责任;为建设遵守法律的文化做出贡献,继续建设和完善人民的、由人民的、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专家、科学家在会议上的意见,副主席高春涛肯定,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将认真、负责任地接受;同时,建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机关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论委员会尽快准备评论报告,及时发送给司法部,为完善《普及、教育法律法》(修订)草案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