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获得超过1.88亿越南盾的赔偿
胡志明市——在工会干部的支持下,二审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因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人超过1.88亿越南盾。
3月12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一分庭(原巴地头顿省地区)对原告胡清盛(1995年出生)与被告Pomina 2钢铁股份公司之间因工伤事故而产生的费用纠纷和赔偿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胡志明市劳动联合会派遣阮忠岸先生参加庭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前,2022年8月18日,盛先生在Pomina 2钢铁股份公司工厂工作时,被热钢筋穿过大腿左膝盖区域,导致大腿神经、大腿后部肌肉完全断裂,伤残率鉴定为46%。 确定该事件为工伤事故。
然而,当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1580万越南盾)时,企业不同意,导致纠纷。 随后,在工会的支持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胡清盛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
2025年9月初,胡志明市第12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Pomina 2钢铁股份公司(简称Pomina 2公司)向盛先生支付总额超过1.9922亿越南盾。
其中,记录了Pomina 2公司自愿赔偿盛先生1580万越南盾的治疗费用;900万越南盾用于聘请人员进行物理治疗。责令企业赔偿盛先生1.59亿越南盾的工伤赔偿金(按约1000万越南盾的工资计算);以及超过2110万越南盾的滞纳金;扣除企业此前为工人提供的超过570万越南盾的费用。
Pomina 2公司不同意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即使是针对该公司自愿赔偿的两笔款项。
在二审法庭上,阮忠岸先生明确指出了企业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向工伤人员赔偿的条款。 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分析了被告方的情况。 因此,Pomina 2公司的代表同意向盛先生赔偿1580万越南盾和900万越南盾。
但这家企业要求审判委员会重新计算 1.59 亿越南盾的赔偿金,根据 2019 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超过 530 万越南盾的工资;并且不接受产生的利息。
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水平每年都会调整。 在争议案件的档案中,没有任何文件显示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水平,因此初审法院确定盛先生在事故发生前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作为赔偿的依据是合适的。
对于利息,由于劳动者在起诉书中只要求1000万越南盾,同时在庭审中,劳动者也同意利息为1000万越南盾,因此审判委员会将修改一审判决的一部分。
在此基础上,审判委员会判决 Pomina 2 钢铁股份公司向胡清盛赔偿超过 1.88 亿越南盾;建立档案,发送给有权力的社保机构,以便盛先生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