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被处以高达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公民,如果超过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将被处以高达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读者D.T.K. S反映: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读者都产生了超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尚未提交税务结算档案。
仅2023年,结算后新增应缴纳税款10万越盾。由于疏忽,读者直到2026年才提交2023年个人所得税结算档案。
读者质疑在2026年为2023年纳税期提交申请是否会因逾期而受到处罚?
对于2021年和2022年,超缴税款约100万越南盾,但至今尚未提交决算档案,读者质疑是否还能进行决算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针对此内容,胡志明市税务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如下:
根据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第13条第5款的规定,关于税务、发票的行政处罚:
“5. 对于逾期90天以上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处以1500万至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自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起,应缴纳的税款产生,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布税务检查、税务审计决定之前,或在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法》第143条第11款的规定,对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立案前,已向国家预算缴纳足额税款、滞纳金。”
根据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5/2020/NĐ-CP号议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
“5. 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如税务、发票,对组织处以罚款,是对个人罚款的2倍......”
对于2023年个人所得税结算档案,于2026年提交(超过规定期限,应缴纳税款10万越南盾),您的情况将根据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5条第5款和第13条第5款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产生多缴税款的情况,胡志明市税务局依据《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2025年12月10日)的规定:
根据2025年12月10日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2.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过多,可以与应缴纳的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相抵扣,或者当纳税人不再有欠税时,可以退还应缴纳的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过多。 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之间的相抵扣由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执行,或根据财政部长的指示,应纳税人的提议进行。”
根据2025年12月10日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15条第4款b项规定,关于未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自向国家预算缴纳款项之日起 10 年内,纳税人未抵扣纳税义务、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且未申请退税、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
对于产生多缴税款的2021年、2022年税务结算档案,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法》第15条第2款和第15条第4款b项的规定进行抵扣或退税,该法编号为2025年12月10日第108/2025/QH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