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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是教师,担任领导、管理职务5年以上,或者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个人,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文化-社会部门,在教育行业工作5年以上,有资格获得“为教育事业”纪念章。照片由人工智能创建
个人不是教师,担任领导、管理职务5年以上,或者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个人,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文化-社会部门,在教育行业工作5年以上,有资格获得“为教育事业”纪念章。照片由人工智能创建

非教师获得“为教育事业”纪念章的条件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21/08/2026 08:17 (GMT+7)

读者 maimaixxx@gmail 提问:非教师根据新规定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获得“为教育事业”纪念章?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10条,第07/2026/TT-BGDĐT号通知详细规定了《竞赛奖励法》和第152/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规定如下:

“为教育事业”纪念章(以下简称纪念章)是教育培训部颁发的奖励形式,一次性向教育行业内外对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颁发。

第10条第2款,第07/2026/TT-BGDĐT号通知规定,教育行业以外的个人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 担任领导、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个人,或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个人,属于社会文化部,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教育部门工作5年以上;在此期间,在领导、指导、执行任务方面做出许多贡献,为教育部门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b) 个人在参与颁布机制、政策、组织对教育行业发展有实际、有效的活动或为教育行业发展建设、提供财政、实物支持方面做出许多贡献,得到受益单位的确认和建议;

c)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为外国组织工作的越南人以及为建设和发展越南的教育和培训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外国人,加强越南与各国和国际教育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3. 个人获得纪念章,并附赠30万越南盾的奖金。 对于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获得纪念章的外国人将获得实物,并附赠价值相当于30万越南盾的纪念品。

因此,非教师希望获得“为教育事业”纪念章的人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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