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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关注税收抵扣规定。图片: xuyên đông
许多人关注税收抵扣规定。图片: xuyên đông

承诺后转移到其他公司时,个人所得税的抵扣规定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1/07/2026 09:17 (GMT+7)

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公民关于在承诺抵扣税款但随后变更工作地点的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清化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读者关于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的提问。

据读者称,个人承诺不扣除税款,但随后在其他单位获得收入,并建议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详细指导。

关于此内容,税务机关表示,根据2026年6月30日第253/2026/NĐ-CP号议定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详细规定了一些条款和措施,以组织、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组织、个人向未签订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报酬、其他支出。

该规定包括向已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其他收入,且收入支付额度在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情况下,必须扣除税款,并按照个人收入的10%的比例缴纳已扣除的税款,然后再向个人支付收入。

如果收入支付额度低于500万越南盾/次,则组织、个人在个人提出要求时,可按10%的比例扣除税款。

因此,属于上述比例扣除对象的个人被确定为未签订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其支付额度为500万越南盾/次或以上。

根据2026年6月30日第253/2026/NĐ-CP号议定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该议定详细规定了若干条款和措施,以组织和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组织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之前支付收入,有责任对纳税人已扣除的税款进行抵扣和缴纳,但本条第4款规定的收入除外。

在做出承诺时,该个人仅拥有上述收入,或者该个人擅自向支付收入的单位申报了错误的信息。

例如,此前曾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但后来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前单位的个人承诺仍需按照规定扣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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