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有2名功臣的房屋转为住宅用地时减免土地使用费的解答
一个家庭减免70%,一个家庭减免65%的土地使用费。那么,当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家庭可以减免100%吗?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河内的T.V. A先生反映,他的父母都是对革命有功的人。他的父亲是A类伤残军人,4/4级,伤残率为23%,并被授予三等抗战勋章。他的母亲被授予一等抗战勋章。
他家将9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根据现行规定,他的父亲属于减免70%土地使用费的范围,他的母亲属于减免65%的范围。
根据第131/2021/NĐ-CP号议定第106条第3款,“如果一个家庭有许多成员属于优惠范围,则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
V.A先生问,当他父母加上优惠额度导致总减免额度达到100%的土地使用费时,是否可以免除将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的全部土地使用费?
关于这个问题,河内市第11基层税务队的意见如下:
免除土地使用费的制度适用于以下对象:
1945年1月1日之前的革命活动家。
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抗战时期的劳动英雄。
越南英雄母亲。
伤残军人,包括1993年12月31日之前被确认的B类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等政策的人员,遭受化学毒剂感染的抗战人员,身体损伤比例达到81%。
烈士亲属正在领取每月抚恤金。
土地使用费减免制度如下:
当国家出让住宅用地、将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或购买属于国家所有者的住宅时,以下对象可减免住宅用地出让限额内的90%的土地使用费:
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义期间从事革命活动的人。
伤残军人,包括1993年12月31日之前被确认的B类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等政策的人员,以及遭受化学毒剂感染的抗战人员,其身体损伤比例为61%至80%。
当国家交付住宅用地、将土地用途转为住宅用地、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或购买属于国家所有者的住宅时,在住宅用地限额内减少80%的土地使用费,适用于以下对象:
伤残军人,包括1993年12月31日之前被确认的B类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等政策的人员,以及遭受化学毒剂感染的抗战人员,其身体损伤比例为41%至60%。
当国家出让住宅用地、将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或购买属于国家所有者的住宅时,以下对象可减免住宅用地出让限额内的70%的土地使用费:
伤残军人,包括1993年12月31日之前被确认的B类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等政策的人,以及遭受化学毒剂感染的抗战活动家,身体损伤比例在21%到40%之间。
从事革命、抗战、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人员被敌人逮捕、监禁。
1945年八月革命前,被授予或其家人被授予“祖国铭记功勋”纪念章或“对国家有功”证书;被授予或其家人被授予抗战勋章。
烈士亲属。
当国家交付住宅用地、将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或购买属于国家所有的住宅时,在住宅用地限额内减少65%的土地使用费,适用于:
民族解放抗战活动家,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
被授予或家人被授予抗战勋章的人。
税务机关还表示,政府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如下:
在一个家庭中,有许多成员属于减免土地使用费的对象,则将每个成员的减免额加为整个家庭的共同减免额,但最大减免额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V.A先生的父母与坊人民委员会联系,以确定在住宅用地限额内享受优惠、免除、减免土地使用费的对象,并获得完善与免除、减免土地使用费相关的手续的指导;然后将档案移交给税务机关,作为根据规定解决其父母土地财务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