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尚未有收入、尚未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获得授权吗?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读者反映了在企业解散时未产生收入、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办理授权书的情况。
一位读者向财政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提问,涉及在企业尚未产生收入、费用且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授权办理企业解散手续的问题。
据反映,该企业已授权个人代表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全部解散手续。
授权书的内容明确指出,被授权人有权签署税务机关编制的工作记录、行政违规记录、税务违法行为记录;提供相关档案;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如有)。
然而,当个人在胡志明市税务机关工作时,被授权人被告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税务机关工作,而被授权人无权签署相关行政记录。
读者要求税务机关告知,持有授权书的人是否可以直接办理解散手续?
关于此内容,税务机关答复如下:
2015年《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规定,个人、法人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法人设立、执行民事交易。
此外,2020年《企业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企业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个人代表。
此外,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17条第9款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代表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纳税人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税务机关表示,该公司是根据法律规定独立经营的法人。
由于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完全有权设立授权书,委托其他个人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解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