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红皮书时土地登记确认书的价值的解答
农业与环境部刚刚解答了公民关于土地登记确认书价值的疑问。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河内市民H.L问道:
“在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两种法律机制之间存在过渡:2013年《土地法》适用阶段,土地登记机关颁发土地登记确认书;2024年《土地法》适用阶段,土地登记机关发布土地登记结果确认通知。
然而,目前还没有关于上述两种文件在按照现行规定为个人/家庭办理首次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程中,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法律关系的具体、明确的指导,导致地方适用不一致,直接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问,关于两种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效力,根据2013年《土地法》的规定颁发的土地登记确认书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以证明土地使用者已完成合法的土地登记手续?
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已有效颁发的土地登记确认书是否继续用于当前的土地行政手续?
李女士想知道,根据2013年《土地法》,居民是否已获得合法的土地登记确认书,就必须按照2024年《土地法》的机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旧的土地登记确认书失效或不再有效?如果没有取消或更换的规定,当地土地登记机构是否有权拒绝已向公民颁发的合法土地登记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关于已获得土地登记确认书的个人/家庭首次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档案,公民有权直接使用此土地登记确认书作为证明已完成土地登记手续以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依据吗?
农业与环境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95条第1款和2024年《土地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登记对土地使用者和被分配土地进行管理的人是强制性的。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95条第5款和2014年《土地法》第131条第4款的规定,已申报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如果需要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可以登记在地籍簿中,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013年土地法并未规定向土地登记人颁发土地登记确认书,如2024年土地法。颁发土地登记确认书以颁发给已申报登记的土地使用者,由地方根据其权限和各地方的具体规定颁布。
目前,根据第14条、第15条第49/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政府已责成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关于土地的权力和关于档案、程序、行政手续的规定,其中包括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的程序。
因此,关于提交的档案的构成,在首次登记、颁发土地登记证时,是否有土地登记确认书/土地登记结果确认通知,请您向土地所在地的农业与环境厅发送反馈和建议,以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