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绝对不能私有化
常务副总理强调,绝对不能对土地进行私有化;关于土地价格、土地财务的规定。
7月29日上午,在河内举行了全国研究、学习、贯彻和实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会议。
在会议上,政治局委员、政府常务副总理范家足报告了关于土地法和相关法律的观点、方向和修订的决议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据常务副总理称,土地仍然是仍存在许多障碍的领域之一,容易引发申诉、控告、损失、浪费、腐败、消极和利益集团。
一些机制和政策仍然存在不足,导致土地资源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规划、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财政、土地价格方面。
关于土地的作用,决议已确认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并统一管理。
绝对不能将土地私有化,也不允许外国人以任何形式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除非是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
关于土地出让、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继续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对国家管理的土地基金进行土地使用项目招标等方式,主要进行土地出让、土地租赁。
公私区在土地获取方面的平等,明确规定必须拍卖、招标的情况、不拍卖、招标的情况,以及投资者自行协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继续对用于出售的商业住宅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出让、土地租赁,主要优先考虑公寓。 其中,对于新建公寓,规定公寓的使用期限按工程建设年限计算,并附带财产权保障; 公寓业主有权在期限届满时履行财务义务,按照规定新建公寓。 限制在城市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进行分块销售。

租赁住房、政策住房、国有公务员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 在土地出让、土地租赁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鼓励吸引私营部门参与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价格合理。
关于赔偿、援助、安置、征地,在国防、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和公共利益真正需要的情况下,更明确地规定征地范围;不规定过宽导致滥用,但也不规定过窄,给基本项目带来困难。
当投资者已就大部分面积达成协议并获得项目实施范围内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时,国家将收回该项目的剩余土地。
关于土地价格、土地财政和地价差额调节,常务副总理强调这是一个难题,地方政府非常关注。决议确认,国家决定的土地价格是根据每个时期的发展目标确定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投入成本,提高经济竞争力。
国家颁布土地价格表、土地价格调整系数、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比例、赔偿比例,以适应每种土地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开透明。
按照中央制定框架标准、原则、方法和检查、监督机制的原则执行;地方决定土地价格。
关于金融工具和税收政策,研究对房地产经营中的盈余实施地价调节政策,对未投入使用的废弃土地实施更高的税收政策,以限制投机、反对浪费、净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