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土地罚款权从8月31日起增加50倍。
读者hohieuxxx@gmail. com提问:社人民委员会主席对土地违规行为的处罚权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81/2026/NĐ-CP号议定书第6条第1款(自2026年8月31日起生效)规定修改和补充第12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0条第1款,规定了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1.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
a) 警告;
b) 罚款高达 2.5 亿越南盾;
c) 暂停咨询服务 3 个月;
d) 适用本法令第 4 条第 3 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此前,第12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0条第1款规定了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a) 警告;
b) 罚款高达 500 万越南盾;
c) 没收已涂改、修改、歪曲内容的文件,以及在土地使用中使用的假文件;
d) 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恢复违规前土地的原始状态;责令恢复行政区划界桩的原始状态。
因此,从8月31日起,社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行政处罚权在土地领域增加了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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