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起不退税的情况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9条第4款,第252/2026/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了组织、指导实施《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规定了以下不可退税的情况:
a) 个人在个人所得税结算后,每年从工资、薪金缴纳的税款超过 50,000 越南盾,则对应缴纳的税款与下一纳税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相扣;
b) 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全年在纳税申报单、税务结算单上多缴税款5万越盾或以下的,应对下一纳税期应缴税款进行相扣。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上述情况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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