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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皮书的规定受到许多人的关注。图片: xuyên đông
关于红皮书的规定受到许多人的关注。图片: xuyên đông

财政部就越权颁发土地红皮书时缴纳款项的手续问题作出回应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8/07/2026 15:11 (GMT+7)

财政部刚刚回复了读者关于确定在办理红皮书时已缴纳的款项的问题,涉及土地越权转让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门户网站的反映,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5款规定了在计算土地使用费时,证明已向机关、组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各类文件。

其中包括未按权限出让土地的机关、组织的收据、收据、收据。

读者要求澄清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5款中“组织”的概念如何理解?

同时询问,此前将土地交给当地居民并收取费用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村庄、村社或居民社区组织,是否可以被视为根据此规定“组织”?

此外,读者还提到了证明缴款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完整形式的情况,例如收据、悬挂印章的凭证、无印章的凭证或类似的文件。

因此,如果有权机关核实确实发生过越权土地出让和向土地使用者收费的情况,那么在确定土地财务义务时,已缴纳的款项是否可以考虑抵扣?

针对这一内容,财政部表示,2024年《土地法》第140条规定,向未按权限出让但有文件证明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家庭、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40条,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12条,规定了在颁发证书时计算土地使用费,对于正在使用未按授权分配的土地的情况。

其中,第12条第5款具体规定了证明在计算土地使用费时已向机关、组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证明文件。

财政部还表示,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44条和第48条,在2025年11月6日第291/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第17款和2026年1月31日第50/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3条第21款和第22款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地方职能部门的责任,包括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构、土地登记处、税务机关等,在确定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方面。

据财政部称,读者应联系地方职能部门,以便按照法律规定和分配的职能、任务和责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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