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提议补充不适用劳务租赁的情况
内政部提议补充关于不适用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的劳务租赁活动的规定。
司法部正在审核《劳动法》、《档案法》、《性别平等法》和《红十字会活动法》若干条款的修订草案。该法律草案由内政部牵头起草。
据此,内政部建议统一、同步调整关于削减、简化行政手续、经营条件的内容,在《投资法》、第66号决议、第18/2026/NQ-CP号决议(根据第206/2025/QH15号决议),因此,不规定劳务租赁行业是有条件经营的行业。
该部建议修改和补充第 52 条第 2 款,方向是:劳务租赁活动仅由劳务租赁企业进行,适用于某些工作,不适用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取消“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和职业”和“劳务租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确保符合《投资法》第 66. 18/2026/NQ-CP 号决议中劳务租赁行业不再是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和职业。
该条款补充了“不适用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的内容,因为劳务租赁的内容已在政府2020年12月14日第145/2020/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该议定书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劳动法》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的若干条款。
然而,关于适用对象的第145/2020/NĐ-CP号议定书第2条第1款仅适用于“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者、学习、执业者”,而不适用于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
由于第145/2020/NĐ-CP号议定书未规定对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适用劳务租赁,因此无需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劳务租赁合同的情况进行过渡规定。
同时,此内容旨在保护越南劳工的就业岗位,因为《劳动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企业、机关、组织、个人、承包商只能聘用外国劳工担任管理、运营、专家和技术劳工等工作岗位,而越南劳工尚未满足生产经营需求”。
因此,补充不适用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的劳务租赁规定,确保与2019年《劳动法》第15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和统一,同时,旨在加强对外国劳工的管理,纠正利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为保障安全、国防和社会秩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