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回应了经营户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保的规定
越南社会保险部门刚刚就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规定作出了回应。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一位读者反映,过去一段时间,许多经营户收到了与越南社会保险(BHXH)2026年6月30日第2220/BHXH-QLT号文件相关的信息,该文件回复了永隆省社会保险(BHXH)2026年5月6日第1119/BHXH-QLT号文件,内容涉及确定已注册经营、按申报方式纳税的经营户户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与对象。
据反映,这份文件已在 Facebook、TikTok 和会计协会、小组上分享。 该文件内容指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社保机构将根据第 141/2026/NĐ-CP 号法令的规定,接收对申报年收入超过 10 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的强制性社保登记申请。
如果经营户的申报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社保机构将指导户参加自愿社保。
读者提问:上述公文内容是否正确? 只有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才强制参加社保,而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则不必参加社保,包括自愿社保?
关于此内容,越南社会保险答复如下: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m项、第27条第2款和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政府2025年6月25日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3条第2款a项规定了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自2025年7月1日起,已注册经营、按申报方式纳税的个体户主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此外,政府2026年3月5日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第3条、第4条和第8条第1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政府2026年4月29日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第1款和第3条,修订和补充了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以及关于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的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书,已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收入申报和纳税义务。
根据这些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经营户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经营户应税收入门槛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从每年5亿越南盾以上调整为每年10亿越南盾以上,以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的规定。
因此,从2026年1月1日起,社保机构将根据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接收对申报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的强制性社保登记申请。
对于年收入申报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社保机构将指导个体户参加自愿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