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扩大优先普及、教育法律的对象
《普及、法律教育法》(修订草案)建议扩大优先接触法律的对象,提高普及、法律教育的效率。
补充许多关于普及和法律教育的规定
8月3日上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司法部部长黄清松受政府总理委托,介绍了关于《普及、教育法律(修订)法》草案的呈文。
该法律草案共5章39条,规定了一些基本内容,如:机关、组织、个人在普及、法律教育中的责任;普及、法律教育协调委员会;特殊对象;国民教育体系教育机构中的法律教育;政策宣传和现代、数字化转型的普及、法律教育方法...

该法律草案明确规定了各部委、同级机构负责人、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领导、指导实施普法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补充了一些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例如: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相关的服务、刑事判决执行机构、雇主、律师、律师等。
同时,责成各部委、部级机关、中央机关、组织负责人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决定成立部委、机关、组织和乡级委员会,以满足实际需求,为提高普法教育工作的效率奠定法律基础。
该法律草案增加了一些特殊对象,即:属于贫困户、属于接近贫困户的人员;老年人;被处以非监禁改造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正在重新融入社会的人员。对于劳动者,该法律草案继承并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劳动者,以及工资等于区域最低工资的劳动者;更明确地规定了针对特殊对象的法律普及和教育政策和责任...
该草案还完善了关于国民教育体系教育机构法律教育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有责任纳入与培训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以组织教学。
同时,关于法律报告员、法律宣传员的规定,旨在确保在选择、参与普及、法律教育方面的便利性;补充关于为公务员、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的规定,以将党在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中的主张制度化。
审查机构要求澄清一些规定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UBPLTP)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UBPLTP的许多意见建议规定本条第4款,即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根据“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决定成立委员会,而不是像法律草案中那样根据“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指导”,以便在乡级成立PBGDPL协调委员会方面建立明确、透明的法律依据,确保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法》(VBQPPL)的规定。

此外,有人建议在乡一级“硬性”规定成立该委员会,因为这是离人民最近的政府级别,而调整后的乡级规模很大。
关于特殊对象(第16条),法律与法律委员会的大多数意见都同意关于特殊对象的规定,如法律草案。此外,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确定什么是“获取法律的困难和限制”的标准和原则,作为授权政府详细规定这一特殊对象组的基础,确保组织实施的透明度和统一性;法律中仅规定了确定特殊对象的标准和原则,并授权政府具体确定特殊对象,以确保及时、符合实际要求。
关于政策宣传,审查机构建议研究并更明确地规定政策宣传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以避免舆论对政策审批机构或颁布法律法规的机构的审查和决定产生影响,同时更明确地规定政策宣传,确保在立法过程中不重复征求对项目、文件草案的意见,避免重复和浪费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