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受照顾、抚养社会援助对象的家庭和个人的待遇
根据政府第335/2026/NĐ-CP号议定,接受照顾、抚养社会援助对象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多项制度和政策。
该内容由政府在关于社会援助(TGXH)政策的第 335/2026/NĐ-CP 号法令中规定。
新适用的社保标准是每月54万越南盾。
第17条议定规定了对接受照顾和抚养社会保障对象的家庭和个人的待遇。
1. 为第1款(关于16岁以下儿童的规定)规定的每个对象每月提供最低的护理和抚养费用支持,第b点(关于属于贫困户、没有义务和抚养权的人的老年人的规定),本法令第5条第5款,相当于每月54万越南盾的社会救济标准(第4条第2款),乘以相应的系数,如下规定:
a) 对于接受照顾、抚养4岁以下儿童的情况,系数为2.5,符合本法令第5条第1款的规定;
b) 对于接受照顾、抚养4岁至16岁以下儿童的情况,系数为1.5,这些儿童是本法令第5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以及本法令第5条第5款b点(规定老年人的情况)规定的对象。
2. 为本法令第5条第6款(关于重度残疾人、特别重度残疾人的规定)规定的每个对象提供每月最低的护理和抚养费用支持,按以下规定将社会保险标准乘以相应的系数:
a) 对特别重度残疾人、怀孕或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重度残疾人每月护理费用的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重度残疾人、怀孕或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重度残疾人,系数为1.5;
对于特别重度残疾人、怀孕并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或抚养36个月以上子女的重度残疾人,系数为2.0;
对于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同系数的残疾人,只能享受最高的系数;
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本条规定的每月护理费用补助的残疾人,则只能享受一份护理费用补助;
b) 特别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本法令第 5 条第 6 款规定的每月社会救济金,但怀孕或抚养 36 个月以下的子女,仍可按照规定享受护理补助金;
c) 对于直接照顾和抚养每位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系数为1.0;
d) 接受照顾和抚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和个人将获得照顾和抚养费用支持,其系数规定如下:
对于接受照顾、抚养每位重度残疾人的情况,系数为1.5;
对于接收照顾和抚养每个特别重度残疾儿童的情况,系数为2.5。
3. 接受关于护理、养育、适当营养的业务和专业指导和培训;安排住所,协助个人生活;提供心理和生理咨询和评估。
4. 优先获得贷款、职业教育、创造就业机会、发展家庭经济和其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