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单方面终止与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处罚
读者 dungvanxxx@gmail 提问:企业擅自单方面终止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在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转到其他工作岗位或对作为基层劳动代表组织的领导成员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处以解雇处分时,不得以书面形式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领导达成协议,除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b) 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解雇、勒令离职、调动其他工作时,未与直接上级工会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对于非专职工会干部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除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c) 根据《劳动法》第177条第3款、《工会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解雇、责令辞职、调动其他工作,对于作为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者、违反预先通知省人民委员会劳动专业机构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干部,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d) 未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领导成员或正在任期内但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的非专职工会干部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合同,直至任期结束。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企业擅自终止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将被处以高达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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