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原因的劳动合同将劳动者调到其他工作岗位,将被处以高达14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读者ngochanxxx@gmail提问:将劳动者调到与劳动合同(HĐLĐ)不同的工作岗位,原因不符,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17条第2款,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处以300万至7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安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点工作,但《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b) 如果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在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得让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以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理由将劳动者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期限或没有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书面同意。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用人单位以不当理由将劳动者调到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工作岗位;期限内或没有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最高可处以700万越南盾的罚款,组织最高可处以1400万越南盾的罚款,具体依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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