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侵犯名誉、人格的个人数据将被处以高达30亿越南盾的罚款
读者 nghiachuanxxxxx@gmail. com 提问:非法买卖侵犯生命、健康、名誉、人格的个人数据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330/2026/NĐ-CP号议定书第二章第53条第6款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规定了关于非法买卖个人数据的规定如下:
1. 对以下非法买卖个人数据行为之一处以 2 倍至最多 10 倍的罚款:
a) 提供、分享、交换以获取不属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情况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b) 有偿移交个人数据或其他物质利益,但未就个人数据移交达成协议;
c) 有偿转移个人数据或其他物质利益,但关于转移个人数据的协议未确定转移个人数据的目的,或未按照个人数据转移协议中的目的执行;
d) 在没有建立技术系统、透明机制的情况下,以收费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方式转移个人数据,以便个人数据主体在每次转移时准确、明确地同意,前提是知道转移的确切目的,接收和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和个人;
d) 有偿转移个人数据或其他物质利益,但处理个人数据不符合转让目的,已获得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符合注册经营的行业和职业;
e) 在数据平台上交易时,以非身份识别的方式转移有偿个人数据或其他物质利益。
2. 如果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没有收入,且罚款金额不超过违规行为所得收入的10倍,低于30亿越南盾,则罚款金额确定为罚款额度的最高30亿越南盾。
第 330/2026/NĐ-CP 号议定书第二章第 53 条第 3 款第 6 项规定:对于未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违规行为中获得收入的情况,罚款额定如下:
对于非法买卖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国防、安全秩序、对外、宏观经济、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财产、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处以10亿越南盾至最高30亿越南盾的罚款。
因此,从2026年8月19日起,非法买卖侵犯个人数据主体名誉和人格的个人数据将被处以高达30亿越南盾的罚款。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发送电子邮件至: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