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他人个人数据可能被处以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利用他人个人数据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可能被处以高达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此内容已在政府关于处理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行政违规行为的第330/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处理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行为的规定。
关于个人数据保护,该法令规定了对以下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禁止行为;利用个人数据保护活动实施违法行为;处理影响社会治安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主体保护个人数据的义务;查看、修改或要求修改个人数据的权利;在不需要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提供个人数据;公开个人数据;非法买卖个人数据...
关于违反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禁止行为的规定,该法令规定:
1. 对以下行为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处理个人数据未按规定范围或不符合已确定的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请求同意、协议或超出执行该目的的必要范围;
b) 无法保证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或者在发现错误或必要时未能及时进行修改、更新和补充;
c) 存储个人数据超过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相符的必要时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d) 在处理所有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行为时,未能主动预防、发现并及时与主管机构协调。
2. 对以下行为处以 40,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有妨碍、阻碍机关、组织、个人个人数据保护活动的行为;
b) 利用他人的个人数据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
3. 附加处罚形式:没收本条第1款a、c项、第2款b项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赃物、工具;
4. 补救措施:
a) 对于本条第1款a、c项的违规行为,强制销毁、删除到无法恢复未按规定范围处理、未按规定目的处理或超过期限存储的个人数据;
b) 强制退还因违反本条第1款a、c项、第2款b项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入;
c) 必须就本条第2款b项的违规行为,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向个人数据主体道歉;
d) 必须根据个人数据主体的要求或发现本条第1款b项违规行为的错误时,修改、更新、补充个人数据以使其准确。
本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