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法个人数据收集技术被罚款高达8亿越南盾
读者dunghoxxxxx@gmail. com提问:使用技术手段收集个人数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320/2026/NĐ-CP号议定书第II章第48条第3款第6款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中违反个人数据收集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3. 如果采取技术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个人数据,罚款额定如下:
a) 对收集500个以下数据主体的基本个人数据或收集100个以下数据主体的敏感个人数据的行为处以1亿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
b) 对收集 500 至 1000 个数据主体的基本个人数据或收集 100 至 200 个数据主体的敏感个人数据的行为处以 2 亿至 3 亿越南盾的罚款;
c) 对收集1000至5000个数据主体的基本个人数据或收集200至1000个数据主体的敏感个人数据的行为处以3亿至5亿越南盾的罚款;
d) 对收集 5000 个以上数据主体的基本个人数据或收集 1000 个以上敏感个人数据的行为处以 5 亿至 8 亿越南盾的罚款。
如果违规行为的对象是敏感的个人数据,则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处以5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5. 附加处罚形式:没收用于实施本条第1、2、3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行为物证和工具。
6. 补救措施:
a) 强制销毁、删除到无法恢复所有已收集、处理的个人数据,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b) 强制退还从使用非法收集的个人数据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针对本条第 2 款的违规行为。
第 330/2026/NĐ-CP 号议定书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本议定书第二章第 6 节规定了对组织实施的个人数据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罚款金额。如果个人有相同违规行为,对个人适用的罚款金额为组织适用罚款金额的两倍之一。
因此,从2026年8月19日起,使用技术手段非法收集个人数据的行为的最高罚款可能达到8亿越南盾。
同时,违规的个人或组织将被没收用于实施违规行为的行政违规物品和工具,并被勒令销毁、删除,以至于无法恢复所有已收集、处理违规行为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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