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的教师将被计算到资历,并被授予纪念章
读者levuxxx@gmail. com提问:教师服兵役期间,是否可以被授予“为教育事业”纪念章?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教育与培训部第67/2026/TT-BGDĐT号通知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对教育行业(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竞赛奖励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规定了“为教育事业”纪念章如下:
“为教育事业”纪念章(以下简称纪念章)是教育培训部颁发的奖励形式,一次性向在教育行业内外模范遵守党的主张、国家政策和法律并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颁发,包括:
1. 个人在教育行业工作 20 年以上。
对于在教育部门工作的个人,被主管机关派去学习或履行兵役义务,然后继续在教育部门工作的情况,学习或履行兵役义务的时间被视为在教育部门工作的时间,用于颁发纪念章。 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时间不计入颁发纪念章的工作时间。
根据政府总理的规定,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个人在教育部门工作的时间,在计算工作时间时可乘以2的系数来考虑纪念章。
因此,个人在职教师期间,被主管机关派去学习或履行兵役义务,之后继续在教育部门工作,该时间被视为授予“为教育事业”纪念章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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