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时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定
建设部机构刚刚解答了民众对在工会机构租赁房屋时登记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的疑问。
在建设部信息门户网站上,读者A.T提问:
我的妻子和我都在同文工业区工作,并且正在宁平省同文坊河内工会设施区租房,以社会住房的形式,没有产生住房所有权。 在了解和提交在同文坊各项目购买社会住房的申请的过程中,我被开发商告知,我的申请没有收到,因为我正在工会设施区租房,这是根据有权的国家管理机构的指示。
根据《住房法》第76条,我注意到该法律规定了购买、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其中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 然而,目前我只以工作期间的临时支持形式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尚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当地没有自己拥有的住房。
我想问一下,在工会机构区以社会住房租赁形式租房,不产生所有权的人,是否属于“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的情况,是否被排除在根据《住房法》第76条考虑购买社会住房的对象之外?
关于此内容,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局(建设部)的意见如下:
在2023年《住房法》第78条第1款a点规定:
“1. 本法第76条第1、4、5、6、7、8、9和10款规定的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住房条件:本法第76条第1、4、5、6、7、8、9和10款规定的对象,以购买、租赁购买社会住房,必须在有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省、直辖市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尚未购买或租赁购买社会住房,尚未在有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省、直辖市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或在有社会住房项目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的省、直辖市拥有自己的住房;属于本法第45条第1款b、c、d、đ、e、e和g项规定的对象,则不得居住在公务员住房中。政府详细规定了这一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登记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时,2023年《住房法》第76条第1、4、5、6、7、8、9和10款规定的对象尚未购买、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且未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可以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